现货购销风险控制管理细则(试行)
现货购销风险控制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买钢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交易中心《现货购销业务规则》《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风险管理实行担保履约金制度、涨跌幅度限制制度、购销量限制制度、代为转让制度、代为减少购销量制度、特殊交易商报告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中心、合作机构和全体交易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担保履约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担保履约金制度,为确保交易的履约,交易商须按交易中心规定的办法与标准交纳担保履约金。
第五条 担保履约金收取办法与标准:
交易中心根据上市商品合同购销总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交易商品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担保履约金收取标准,交易商需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分批交纳。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合同购销总量大小调整担保履约金比例,具体见各商品购销说明书。
(二)交易中心根据某交易商品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调整担保履约金,具体规定如下(以各商品购销说明书为准):
1.交收月之前,担保履约金为20%;
2.交收月当月的1号至10号(包括),担保履约金为30%;
3.交收月当月的11号至20号(包括),担保履约金为50%;
4.交收月当月的21号起至购销说明书规定日期,担保履约金比例为100%;
5.用标准仓单抵顶的交易商,每日账户可用资金必须达到上一结算日合同价值的20%作为结算准备金或交收担保金。
当某交易商品或某交收期交易商品达到应该调整担保履约金的标准时,交易商担保履约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10:00前补足。
第六条 当某交易商品当日闭市时(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交易日)出现封停板(即闭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达到当日最大涨跌限幅,没有打开最大涨跌幅度价位,只有单边报价或不足以打开单边报价的情况,称为封停板或涨、跌停板):
(一)如D2交易日仍出现同方向封停板,则D2交易日结算后提高顺势方担保履约金为30%;如D3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封停板,则D3交易日结算后该顺势方担保履约金回归为20%。
(二)如D1、D2、D3交易日连续出现同方向封停板,则D3交易日结算后提高顺势方担保履约金为35%,如D4交易日继续出现同方向封停板,则D4交易日结算后提高顺势方担保履约金比例分别为40%,如D5、D6……Dn交易日继续出现同方向封停板,提高担保履约金依次为45%、50%……100%。如D4、D5、D6……Dn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封停板,则交易中心根据风险状况调整担保履约金比例。
采取以上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化解风险时,交易中心可根据当时风险状况,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控制风险:
1.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担保履约金;
2.调整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
3.限制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入金、出金;
4.暂停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新购销业务;
5.调整交易服务费;
6.推迟开市时间或暂停交易;
7.交易中心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在某商品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其担保履约金比例、暂停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的购销操作:
(一)购销量达到一定水平时;
(二)临近交收期出现交收风险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最大涨跌幅度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中心根据上述情况决定调整担保履约金或暂停购销的,应通过网站另行公告。
第八条 参考现货价格调整担保履约金比例:
(一)3家以上第三方信息平台的报价(不报价不取),计算昨日平均价作为现货指导价。
(二)取现货指导价和商品合同价格的差值,除以现货指导价,得到商品合同价格与现货指导价的差值比例,定义为基差率。
(三)计算公式:基差率=∣现货指导价-商品合同价格∣÷现货指导价
交易中心参考基差率,针对上市商品合同,结合风险情况调整买方或卖方担保履约金比例:
当25%<基差率≤30%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风险情况调整担保履约金比例最高至30%;
当35%<基差率≤40%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风险情况调整担保履约金比例最高至40%;
当45%<基差率≤50%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风险情况调整担保履约金比例最高至50%;
当50%<基差率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紧急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化解市场风险:
1.调整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
2.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担保履约金;
3.限制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出金、入金;
4.暂停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新购销业务;
5.限期转让、协议转让、代为转让购销合同;
6.调整交易服务费;
7.交易中心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连续十个交易日内结算价波动幅度达到20%以上,增加顺势方担保履约金至30%。同时满足担保履约金调整的多个条件,按叠加比例或最高比例执行,交易中心有权根据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担保履约金比例,担保履约金收取标准最大值为100%。
(五)交收月前一个月的1号至15号,基差率控制在30%以内;交收月前一个月的16号至月底,基差率控制在25%以内;进入交收月基差率控制在20%以内。否则,交易中心将采取限制涨跌幅等措施。
第三章 涨跌幅度限制制度
第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制度,并由交易中心制定各上市商品的每日最大价格涨跌波动幅度,具体标准以各商品购销说明书为准。
第四章 购销量限制制度
第十条 为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交易中心对交易商的购销量实行总量限制。
第十一条 购销量限制是指交易中心规定每个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双边计算的某交易商品购销量的最大数额。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每个交易账户单个商品实行购销总量限制。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调整每个交易商的购销总量限制。
第十四条 每个交易商的购销数量不得超过交易中心规定的购销总量限制的限额。
第五章 代为转让制度
第十五条 为控制交易风险,交易中心实行代为转让制度。
代为转让是指当交易商未按规定及时追加担保履约金以及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商采取代为转让购销合同的一种规避风险的措施。代为转让由交易中心代为执行,交易中心代为转让其购销合同带来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将对其购销合同实行代为转让,并代为转让至当前可用资金为正:
(一)交易商可用资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交易商购销量超出交易中心限额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中心代为转让购销合同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中心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转让购销合同的;
(五)由于某个商品购销参数调整,为有效管控风险而采取的其他应予代为转让购销合同的;
(六)触碰系统预设风控阈值,导致代为转让购销合同。
第十七条 代为转让购销合同的执行原则:
(一)属第十六条第(一)(二)(六)项代为转让的,代为转让购销合同先由交易商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中心特别规定外,一般为开市后半小时内。若时限内交易商未执行完毕的,则由交易中心代为执行。若多个交易商需要代为转让购销合同,按风险度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转让。
(二)属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代为转让购销合同的,其需代为转让的购销数量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代为转让购销的执行:
(一)通知。以“代为转让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交易商下达代为转让要求。“通知书”除交易中心特别送达以外,交易中心会以短信的方式发送有关交易商入市留存手机。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客户端系统获得。交易中心的“通知书”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后即视为送达交易商。
(二)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交易商必须首先自行转让购销合同,直至达到转让数量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中心审核;
2.超过交易商自行转让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交易中心有权对剩余部分执行代为转让,对交易商已挂单且未成交部分先代为撤单再进行代为转让至当前可用资金为正;
3.在代为转让交易商自行执行时限内,一旦价格达到最大涨跌幅度限制,交易中心有权按照最大涨跌幅度限制价格完成代为转让购销合同;
4.代为转让执行完毕后,由交易中心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5.代为转让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客户端系统获得。
第十九条 代为转让的价格按交易行情价格执行。
第二十条 因受价格最大涨跌幅度的限制或其他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代为转让的,顺延到下一交易日进行代为转让。
第二十一条 由于价格最大涨跌幅度限制或其他原因,有关购销的代为转让只能延时完成的,而因此发生的亏损,由该交易商承担。未能完成代为转让的,该购销合同持有交易商须继续对此承担责任或履行交收义务。
第二十二条 代为转让产生的盈利归相关交易商所有,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相关交易商承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为转让,代为转让购销合同造成损失的扩大部分也由相关交易商承担。
第六章 代为减少购销量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因连续极端行情引发的交易风险,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对满足相关条件的购销,按照当日封停板价进行盘后代为减少购销量的风险控制措施,具体措施以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机制执行。
上述“连续极端行情”,是指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同方向涨跌限幅,且连续三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同方向涨/跌幅之和达到12%以上。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述连续极端行情时,在代为转让环节没有化解风险的,根据风险状况交易中心有权在收盘后采取代为减少购销量措施,并按照以下机制执行:
(一)代为减少购销量的数量,以当天涨跌限幅价格申报且可用资金为负的所有未成交转让挂单计算,代为减少购销量以减到交易商可用资金大于零为止。
(二)代为减少购销量与顺势方交易商购销按照盈亏情况进行配对转让。
情况一:如果所有盈利顺势方的购销量大于代减购销量,则按同一比例对所有盈利顺势方减少购销量。
比例=代为减少购销量/所有顺势盈利方的购销量,分配减少购销量数量以“批”为单位,不足一批的按如下方法计算:首先对每个交易商所分配到的减少购销量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情况二:如果所有顺势盈利方的购销量小于代为减少购销量,所有顺势盈利方的购销量全部参与减少购销量,然后不足部分选择所有顺势亏损方的购销量按同一比例参与减少购销量。
比例=(剩余的未成交代为减少购销量/所有顺势亏损方的购销量),分配减少购销量数量以“批”为单位,不足一批的按如下方法计算:
首先对每个交易商所分配到的减少购销量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三)代为减少购销量价格以当日封停板价为标准。
(四)代为减少购销量以化解完交易中心风险为完成。
(五)代为减少购销量时间为收盘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 如执行完代为减少购销量措施后,接下来交易日该上市商品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极端情况,交易中心有权继续采取代为减少购销量或同时采取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措施化解市场风险,采取何种措施由交易中心在收市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代为减少购销量产生的盈亏由交易商自行承担,如交易商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应付亏损的,交易中心将依法进行处理和追索。
第七章 特殊交易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特殊交易商报告制度。当交易商某一交易商品的购销数量达到交易中心对其规定的购销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交易商应向交易中心报告其资金情况、购销情况。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购销报告标准。
交易商的购销数量达到交易中心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向交易中心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中心将通知有关交易商。
第二十八条 达到交易中心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向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特殊交易商报告表》,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代码、商品代码、现有购销数量及方向、购销担保履约金、可动用资金、交收意向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将不定期地对交易商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八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约见指定的交易商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
(一)交易商品价格出现异常的;
(二)交易商交易异常的;
(三)交易商购销情况异常的;
(四)交易商资金异常的;
(五)交易商涉嫌违规、违约的;
(六)交易中心接到投诉涉及交易商的;
(七)交易商涉及司法调查的;
(八)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交易商有违规嫌疑、交易有较大风险的,交易中心可以对交易商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在交易中心官网或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交易商进行公开谴责:
(一)不按交易中心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中心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有参与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对有关交易商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交易商警示风险:
(一)交易商品价格出现异常的;
(二)交易商品成交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的;
(三)某交易商品临近交收期购销量达到该商品同期现货市场保有量的20%的;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的同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紧急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化解交易中心的风险:
(一)调整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的;
(二)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担保履约金的;
(三)限制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出金、入金的;
(四)暂停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新购销业务的;
(五)限期转让、协议转让、代为转让购销合同的;
(六)调整交易服务费的;
(七)交易中心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如交易商、合作机构等就本规则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应提交无锡市梁溪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30个工作日没有调解成功可提请无锡仲裁委进行仲裁。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江苏买钢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