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购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现货购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买钢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现货购销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现货购销交易的各项行为。交易中心、市场服务机构、交易商、资金监管单位、交收仓库、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三条 现货购销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数字化订货系统),进行交易商品的订购或销售的挂牌交易行为,其他交易商通过买卖挂单方向、商品数量、价格等一系列信息,自主选择成交对象进行人工操作摘牌,摘牌成交后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电子购销合同)。交易商自行转让或协议转让,然后转入线下组织交收或实时交收、提前交收;未转让持有的合同在存续期内任一时间均可办理交收业务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 资金监管单位是指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交易中心对接结算银行、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结算机构”),开设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保证交易资金安全。
第三章 上市商品和交易时间
第五条 交易中心现货购销上市交易商品包括:304冷卷、300系食品级板、304废不锈钢、201冷卷、201废不锈钢、410不锈钢、310S热轧平板、316L热轧平板、镍铁、再生铝合金等包括再生资源、原材料、特种钢、钢卷、钢板。各交易商品详情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六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00。交易中心可根据现货贸易的实际需求调整交易时间,调整后的交易时间提前告知交易商。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七条 交易商品以商品代码表示,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交易商品上市公告或商品购销说明书中载明。交易商品上市公告通过官方网站、交易系统提前公布。
第八条 交易报价是在交易中心交收仓库存放的单位交易商品不含税价格。(如有例外,以各交易品种细则为准)
第九条 交易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每个商品合同的报价单位、交易和交收品质、升贴水标准等参数信息会在交易商品合同主要条款购销说明书里详细说明,并以购销说明书为准。
第十条 交易流程:
(一)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终端输入交易商代码(摊位号)及密码登录。
(二)交易前,交易商须存入充足的交易资金用作担保履约金,以确保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三)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输入采购或销售指令发布委托挂牌信息,系统对委托挂牌信息进行排序,对手方交易商可浏览这些信息摘牌成交。
(四)购销指令经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即为双方达成商品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交易商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订立指令。
(五)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查询与核对,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出。
(六)指令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如未撤销,未成交部分仍存于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七)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购销双方完全认可并约定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单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交易商,并对此无任何异议。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须向交易中心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每个商品合同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将在交易商品上市时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服务费标准。
第十二条 电子交易合同作为本交易办法的附件,是本交易办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交收业务
第十三条 货物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及相关规章要求,交易双方对合同标的物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十四条 申报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其申报交收商品经营资质及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行业背景的合格自然人。交易商可申请线下组织交收、实时交收、提前交收或到期交收。
第十五条 到达交收期前,卖方交易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入库的办理,生成存货凭证(《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现实商品流通环节标准的商品储存在交收仓库,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出具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具体时间将在交易商品上市时予以公告,并将交易中心认可的《存货凭证》提交至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交收仓库应按照《现货购销交收仓库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协议合同等相关规定负责对交收货物进行入库验收、保管、出库,提供相关物流配送服务。各交收仓库的相关信息由交易中心发文公布。因设施设备状况不良、管理不善等可归责于交收仓库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交收仓库承担。
第十七条 卖方交易商生成仓单后,可申请仓单抵顶业务,降低资金占用。临近交收月交易中心提高该商品所有账户担保履约金时,仓单抵顶业务方仅需账户准备好抵顶违约金即可,不需要额外提高担保履约金,具体见商品购销说明书。
第十八条 《存货凭证》在经交易中心核准后生成仓单,仓单可用于交易中心的货物交收、仓单抵顶、质押融资等业务。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指定若干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交收货物进行检验。交易中心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收货物质量的最终依据。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须对其出具的有关凭证和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
第二十一条 交收中买卖双方因数量、质量等出现的纠纷将按照交易中心相关交易商品的违约规则划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基准交收仓库与其他交收仓库之间的运输升贴水和地区升贴水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及公告信息执行。
第六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购销交易实行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担保履约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一般情况下系统将冻结购销双方合同金额20%的担保履约金,进入最后交收月时履约金比例不低于50%,进入最后交易日前十个日历日时履约金比例应达到100%。具体担保履约金比例将在交易商品购销说明书及公告信息里予以公告调整。
第二十五条 若发生采购的成交价高于当日结算价或销售的成交价低于当日结算价时,为确保合同履行,该交易商须及时补足价差亏损。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担保履约金、补偿金、订货盈亏及其他款项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提取结算数据。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1个小时以书面申请交易中心结算部复核,否则视为无异议。交易中心对异议核查将以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结算后可用资金为负数时,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即视为交易中心向交易商送达了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交易商未按时补足,并且在当日10:00前未能自行减少订货量,交易中心将在10:00后对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其所有后果由交易商负责。如缺少流动性以致无法代为转让,交易中心将对该订货量进行代为减少订货量。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在最后交易日释放双方担保履约金,采购方担保履约金转为交收货款,同时冻结销售方交收违约金,交易中心对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原则。
第七章 异议与违约
第三十条 采购方对交收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交易中心将剩余货款支付给销售方,同时释放卖方交收违约金,票据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一)销售方未按规定在交收月最后交易日前提交仓单(具体详见仓单管理办法);
(二)采购方未按规定支付足额货款;
(三)销售方交付货物数量、质量经检验不符合交收要求,购销双方协商不成;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如出现违约的情形,交易中心将采取冻结相应的货款、冻结资金账户、限制交易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方式督促违约方履约或赔偿交收违约金于守约方。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商品涨跌幅制度、购销量限制制度、代为转让制度、代为减少购销量制度和风险警示等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四条 除交易中心特别规定的时段或交易商品外,交易中心实行涨跌幅管理。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商品购销说明书将明确说明具体每一种商品的涨跌幅度标准,交易中心有权调整交易商品的涨跌幅度限制。
第三十五条 购销量限制制度是指交易中心按单个交易商品、单个交易商、单笔交易分别设定最大购销量、防止交易风险的措施,交易中心规定单个账户最大购销量详见各交易商品购销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代为强制转让制度,当交易商购销量超过限额的,或由于价格变动或担保履约金提高造成交易商可用资金小于零,未按规定及时追加购销担保履约金时,或摊位号账户风险触达系统预设阈值时,以及发生其他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对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购销合同予以代为强制转让。代为强制转让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的交易商承担,因市场原因无法实行代为强制转让而扩大的损失也由违规的交易商承担。
第三十七条 当上市交易的商品价格出现连续多交易日同方向达到日涨(跌)限幅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涨(跌)限幅大小、提高交易担保履约金、调整交易服务费及按一定原则代为减少购销量等措施控制交易风险。
第三十八条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的制度。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特殊交易商报告制度。当交易商某一交易商品的购销量达到交易中心对其规定的购销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则达到交易中心报告界限。交易商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依交易中心的规定向交易中心报告。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购销报告标准。
报告材料包括:
(一)填写完整的《特殊交易商报告表》,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商编号(摊位号)、电子交易合同代码、现有购销数量方向、购销担保履约金、可动用资金;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现货购销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如交易商、合作机构等就本规则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应提交无锡市梁溪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30个工作日没有调解成功可提请无锡仲裁委进行仲裁。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交易中心。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江苏买钢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