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买钢乐电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交易指南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江苏买钢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正常、稳定进行,根据《江苏买钢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制订货量、强行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中心为控制交易风险可以同时采取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中心不承担因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可能给交易商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四条 中心和交易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和涨跌停板
第五条 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第六条 在商品电子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中心有权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
(一) 订货量达到一定的数量时;
(二) 临近交收期时;
(三) 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 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 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 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 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中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的,应在中心网站(www.maigangle.com)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品不同的订货数量,调整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交易商品的订货量达到某一级订货数量时,暂不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交易商品订货量达到某一级订货数量,则中心对该电子合同的全部订货收取与订货数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交易商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后30分钟内追加到位。
第八条 对同时适用中心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保证金收取比例的,保证金收取比例按照规定的最高值收取。
第九条 交易商未能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中心有权随时对其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执行强行转让,直至其可用资金大于零。
第十条 中心对商品的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停板制度,由中心制定各交易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一条 当某电子交易品种连续3个交易日或3个以上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时,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随时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新订合同,限制出金,限期转让,强行转让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当某电子交易品种异常波动,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随时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中心有权对某一交易品种或全部交易品种、部分或全部交易商、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出金、暂停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新订合同、限期转让、强行转让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限制订货量制度
第十三条 为确保中心的正常交易和稳定运行,中心对交易商的交易摊位实行限制订货量制度,即中心限制交易商交易摊位某交易品种的最大订货数量。
第十四条 中心有权根据某交易品种的总订货量(双边计算)的不同,分别限制交易商交易摊位的该品种最大订货量,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如下表:
第十五条 中心有权对交易商名下或关联的多个交易摊位合并计算和控制风险,对超过最大订货量限额的部分,中心有权随时进行强行转让。
第十六条 中心单个电子合同的总订货量不得超过同期社会的需求总量,具体以中心公告为准。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合同总订货量上限的措施。
第四章 强行转让制度
第十七条 中心实行强行转让制度,中心有权依据交易规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交易商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强行转让措施。强行转让的盈利划入交易商的交易摊位内,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交易商承担。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心随时有权对交易商的订货合同进行强行转让:
(一) 交易商可用资金小于零,没有在中心规定的时间内补足的;
(二) 交易商订货量超出规定数额的;
(三) 因违规、违约按照中心规定予以强行转让的;
(四) 根据中心的紧急措施应与强行转让的;
(五) 因其他情况中心认为必要时。
第十九条 强行转让的执行原则:
强行转让先由交易商自己执行,时限除中心有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三十分钟内。若时限内交易商未执行完毕,则中心有权随时强制执行。因可用资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转让的,在交易商补足保证金之前,禁止相关交易商签订新的电子合同。
第二十条 强行转让的执行:
(一) 强行转让的执行以开市前交易商交易摊位内的可用资金小于零为依据,不受开市后因价格波动导致交易商交易摊位内可用资金发生变化影响。
(二) 开市后,有关交易商必须首先自行转让,直至达到转让的要求。执行结果由中心审核;
(三) 超过交易商自行强行转让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中心有权随时执行强行转让;
(四) 强行转让执行完毕后,由中心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五) 强行转让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交易商可以通过中心交易系统获得。
第二十一条 若多个交易商需要强行转让的,按需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转让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交易商。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可用资金小于零,交易商没有补足保证金或主动转让已成交合同,由于市场原因中心无法完成强行转让,当交易商的安全系数低于50%时,中心有权在闭市结算后对该交易商持有的任何电子合同与该合同的合同相对方进行强行转让,执行原则:按合同相对方单位订货盈利由大到小的顺序以当日结算价(当日没有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进行强行转让,直至中心认为解除风险。
安全系数=(订单交易保证金+可用资金)÷订单交易保证金×100%
单位订货盈利:是指每笔订货盈利除以该笔订货的订货量。
合同相对方:对于买方,卖方是合同的相对方;对于卖方,买方是合同相对方
第二十三条 因强行转让造成的损失由交易商承担,交易商应继续对未能强行转让的订货量承担责任和履行交收义务。
第五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成交量和订货量急剧放大、交易商资金异常、交易商涉嫌违约、交易商涉及司法调查以及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时,中心有权约见指定的交易商的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报告相关情况。视情况严重程度,中心可以对相关交易商以及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提示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于中心,中心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