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买钢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结算说明》

交易指南
江苏买钢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结算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买钢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交易的结算行为, 保护交易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交易、交收风险,根据《江苏买钢乐电子交易中心现货挂摘牌交易规则》制定本说明。
第二条 结算是对整个交易进行资金划付、履约保证金收取、补偿金了结、货款了结、手续费收取等与交易、交收有关的资金、交收货物等进行管理、登记、计算、清算的过程。
第三条 本说明适用于中心的一切结算活动,中心及工作人员、交易客户、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和中心指定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说明。

第二章 结算业务部门

第四条 结算业务部门是指中心内设置的风控结算部。风控结算部负责中心交易的统一结算、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五条 结算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控制结算风险;
(二) 登录和编制交易客户的对账单;
(三) 办理资金往来出入金业务;
(四) 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 办理交收结算业务;
(六)处理交易客户交收异议款项。
第六条 所有在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及“买钢乐商城”现货选货系统中成交的合同必须通过结算业务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第七条 结算业务部门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及相关凭证,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八条 结算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中心和交易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日常结算

第九条 中心在指定银行设立结算资金账户,该账户由指定银行负责存管,以保证交易客户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安全、完整、专款专用。
第十条 交易客户参与中心现货挂摘牌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和摘牌操作时应按规定,在中心指定银行结算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货款、履约保证金、预计补偿金、补偿金、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十一条 中心对交易客户存入结算资金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对每一交易客户的货款、履约保证金、预计补偿金、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和款项,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并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第十三条 客户通过中心交易系统签订现货电子买卖合同时须交付履约保证金。
(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如下:
1、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货款的一定比例作为履约保证金。
2、为控制交收风险,交收日前履约保证金逐步提高。
具体内容如下:

进入交收月的交易客户应提前做好交收准备,买方按中心要求在提高履约保证金当天开市前补足货款;卖方须在最后交易日开市前完成货物入库并注册仓单,中心取得仓单后,释放卖方客户履约保证金。
3、最后交易日开市前,买方客户应付足全额货款,卖方客户应注册足额仓单;最后交易日签订新合同时,亦须付足全额货款或已注册足额仓单。不能交付或者接收与交易客户名称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客户不允许参与交收业务。经中心同意可将合同变更给具备资质的客户交收。
4、中心可根据行情调整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亦可根据交易客户的担保、信用等情况集体或者个别调整履约保证金的标准与方式,交易客户须按中心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或货款。
5、履约保证金是中心保障交易客户签订的现货电子买卖合同、交收合同正常履行的手段,其形式为现金、票据或者是其他中心认可的方式。中心可根据交易客户的交易性质、 担保和信用等情况制定交易客户的履约保证金形式与标准。
(二)“买钢乐商城现货选货系统”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如下:
1、在合同成交时,买卖客户支付合同货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即首付货款。
2、合同成交的下一个交易日,买方客户支付合同货款的90%作为履约保证金,即剩余货款。
3、买方提完货当日,释放卖方客户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中心根据交易客户当日成交的合同明细按规定标准计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中心对已变更的现货电子买卖合同计算补偿金,并相应增减交易客户摊位号内的资金余额。交易客户进行合同变更操作时,原合同占用的履约保证金释放到可用资金,同时根据补偿金金额增减可用资金。
补偿金计算公式:
买方客户的补偿金=(合同变更价-买入价)×合同变更数量÷ 1.13
卖方客户的补偿金=(卖出价-合同变更价)×合同变更数量÷ 1.13
(注:上式中,计算结果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第十六条 中心对未交收或未变更的电子合同计算预计补偿金,预计补偿金计算公式为:
买方客户的预计补偿金=(均价-买入价)×成交量(吨)
卖方客户的预计补偿金=(卖出价-均价)×成交量(吨)
(注:上式中,计算结果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第十七条 补偿金、预计补偿金以及手续费等所有费用必须用货币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 因补偿金、预计补偿金以及手续费的扣减,或由于行情、履约保证金比例变动, 或者是其他原因导致交易客户可用资金不足的,交易客户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资金或者变更相应的合同。
第十九条 交易客户可随时查看其交易摊位号内的资金情况,当交易摊位内可用资金余额小于零时,即视为中心向该交易客户发出的催款通知,交易客户应及时补足负数资金或变更现货电子买卖合同,使可用资金大于零。
第二十条 若交易客户未及时增加其交易摊位号中的资金或变更现货电子买卖合同,则中心有权变更其交易摊位号内的现货电子买卖合同,直至可用资金大于零,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交易客户自行承担,中心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客户在中心办理划拨资金相关手续,其划拨资金的方式有:
(一)资金划入:
交易客户使用与开户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向中心指定专用账户划转资金,待银行确认资金到账后,指定银行相应增加该交易客户交易摊位号内的资金。
(二)资金划出:
(1)交易客户可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客户端或买钢乐商城现货选货系统向中心提交出金申请,经中心结算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交易客户绑定的银行账户划付资金。
(2)交易客户交易摊位号内收到的货款以及补偿金,于资金划转至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的下一个交易日方可出金。
(三)现货挂牌交易系统摊位号内的可用资金与买钢乐商城现货选货系统内的可用资金可以进行互转。
(四)交易客户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中心向交易客户提供当日结算对账单。交易客户应及时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及买钢乐商城现货选货系统获取对账单,如对对账单有异议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作认同中心的结算结果。如中心发现结算数据有误有权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对账单时,中心将以网上通知的形式发布提供结算对账单的时间。

第四章 交收结算

第二十四条 交收分为提前交收和按期交收。其中提前交收包括挂摘牌提前交收和商城提前交收。
第二十五条 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交收货款结算方式有:
(一)交易客户参与挂摘牌提前交收的,中心按照办理交收当日的均价作为提前交收价对买卖双方客户的现货电子买卖合同结算交收补偿金,并于当日闭市后结算货款。
挂摘牌提前交收的交收补偿金公式为:
买方客户的交收补偿金=(交收价-买入价)× 交收数量÷ 1.13
卖方客户的交收补偿金=(卖出价-交收价)× 交收数量÷ 1.13
(注:上式中,计算结果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挂摘牌提前交收货款=(交收价+升贴水)× 实际货物重量(吨)
(二)商城提前交收的挂货价格分为商城价和订货价。
1、商城价为卖方挂牌邀约价(即交收价),货款=交收价×实际货物重量(吨)。
2、订货价按照合同成交当日用于订货的交易合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作为交收价结算交收补偿金。
买方客户的交收补偿金=(交收价-买入价)× 交收数量÷ 1.13
卖方客户的交收补偿金=(卖出价-交收价)× 交收数量÷ 1.13
(注:上式中,计算结果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货款=(交收价+升贴水)×实际货物重量(吨)
(三)交易客户参与按期交收的,中心于最后交易日对买卖双方交易客户的现货电子买卖合同按照按期交收价结算交收补偿金,并于交收日结算货款。
交收补偿金计算公式为:
买方客户的交收补偿金=(交收价-买入价)× 交收数量÷ 1.13
卖方客户的交收补偿金=(卖出价-交收价)× 交收数量÷ 1.13
(注:上式中,计算结果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货款=(按期交收价+升贴水)× 实际货物重量(吨)
第二十七条 交收货款划拨流程如下:
(一)进行挂摘牌提前交收的卖方客户须在申请办理提前交收当天闭市前将货物存入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并将货物过户至中心名下,买方客户须在申请办理提前交收当天闭市前支付全额货款,中心收到买方客户全额货款和卖方客户足额货物后,根据交收匹配结果于交收日向买方客户开具《提货单》,向卖方客户划付80%的货款,余款待买方客户对货物质量品级认可、且卖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
(二)进行商城提前交收的买方客户在选货系统选货时须向中心支付全额货款1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首付款,并且须在订立合同下一交易日闭市之前将剩余货款交付至中心,买方客户全额货款支付完成后可在选货系统中自主生成提货单,并在提货截止日前完成提货或过户的流程,待买方客户提货后,中心向卖方客户划付80%首付货款,余款待买方客户对货物质量、数量等无异议,且卖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及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
(三)进行按期交收的卖方客户须在已签订的现货电子买卖合同最后交易日开市前将符合中心交收标准的货物存入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并将货物过户至中心名下,买方客户须在最后交易日开市前支付全额货款,中心收到买方客户全额货款和卖方客户足额货物后,根据交收匹配结果于交收日向买方客户开具《提货单》,向卖方客户划付80%的货款,余款待买方客户对货物质量品级认可,且卖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
第二十八条 买方客户货物验收后,卖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至中心,中心再开具增值税发票至买方客户;买方客户需在货物验收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中心提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信息,否则视为放弃开票,并构成违约。
第二十九条 交易客户进行交收,应按规定向中心交纳交收手续费。

第五章 术语与定义

第三十条 期末资金分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期末资金和买钢乐商城现货选货系统期末资金,两者之和是交易客户在中心的资金总额。
现货挂牌交易系统期末资金=期初资金+当日入金-当日出金-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补偿金+交收补偿金+销售收入-货款支出+其他入金-其他出金
买钢乐商城现货选货系统期末资金=期初资金+银行入金-银行出金+其他入金-其他出金+货款收入-货款支出+交收补偿金-交收手续费-其他费用(中心代收代付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可用资金指交易客户存入中心专用账户中的可以用来订立合同的资金。
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可用资金=期末资金+抵顶资金-履约保证金-预扣保证金-预扣手续费+预计补偿金(预计补偿金为正时不参与计算)
买钢乐商城现货选货系统可用资金=期末资金-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是交易客户支付的用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补偿金是挂摘牌双方对已经订立的现货电子买卖合同约定变更之时,由一方向另一方履行补偿义务而支付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预计补偿金是指对交易客户已经订立的现货电子买卖合同因现货价格波动可能会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的金额。
第三十五条 交收价为买卖双方交货的最终结算价格,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按期交收的交收价是该交易合同最后三个交易日均价的加权平均价。挂牌提前交收的交收价为买卖双方办理货物匹配及货款划拨当日该交易合同的均价。买钢乐商城现货选货系统订货价的交收价为用于订货的交易合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商城价的交收价为卖方挂牌邀约价。
第三十六条 均价是指某交易合同成交当日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如上述说明有变动,以中心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说明解释权属江苏买钢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十九条 本说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