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购销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现货购销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买钢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商品购销交易活动及交易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苏金监规〔202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切实履行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交易商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交易商的身份、资产、风险偏好、交易和交易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交易商教育等工作,引导交易商在充分了解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特点的基础上参与交易中心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交易商告知商品现货交易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遵守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从事现货交易、交收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行业背景的合格自然人(包括合作机构、贸易商、购销商等)。交易商应当在了解产品和服务情况、听取交易中心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交易风险。
第五条 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原则
1.交易商主体:严禁没有交收能力的自然人开户,允许法人、非法人组织、行业内个体工商户开户;
2.合格性审查:交易商须满足资产规模、专业能力等硬性标准;
3.风险揭示前置:交易商应充分了解风险后方可参与交易;
4. 分类管理:对交易商实施分级准入与动态管理。
第六条 交易商准入原则和能力要求
1.准入类型:交易商必须为实体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生产、贸易、加工类企业、小微企业、电商企业;
2.能力要求:
①团队:拥有 2 名以上具备 3 年以上大宗商品交易经验的人员;
②风控体系:提交内部《交易风险控制制度》及岗位职责文件;
③合规记录:近 3 年无重大监管处罚或失信记录。
第七条 交易商分类
1.A 类交易商:实缴资本高于100 万元且近 1 年大宗商品月均交易额高于 50 万元,员工人数≥50人的企业 ;
2.B 类交易商: 实缴资本高于50 万元不足100万元,且近 1 年大宗商品月均交易额高于20 万元,员工人数≥20人的企业;
3.C 类交易商:实缴资本低于10 万元且近 1 年大宗商品月均交易额低于10 万元,员工人数≤10人的企业。
第八条 开户流程
1.专业知识测评:交易商需通过交易中心开户系统完成对交易商进行的行业专业知识测评,分数低于 90 分的不予开户。
2.资质审核:交易中心审核交易商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要求了解交易商的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交易中心对交易商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风险测评未通过的,交易中心拒绝其成为交易商。
第九条 交易中心通过《风险揭示书》《交易商确认书》向交易商揭示参与商品现货交易的主要风险。交易商入市时以亲笔书写或电子签章方式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并愿意承担《风险揭示书》《交易商确认书》所揭示的风险。
第十条 交易商应对其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不遵守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交易中心拒绝其成为交易商,一切后果由该交易商承担。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商适当性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交易商信息、交易商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资料,并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此类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商教育制度,并通过交易中心官网www.maigangle.com、微信公众号和现场教育等方式,向交易商介绍交易规则、交收流程,并揭示交易风险及“盈亏自负”的原则,告知交易商须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入市,理性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持续管理要求
1.动态评估:交易中心每半年复核交易商的经营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不符者限制交易权限;
2.持续教育:交易中心不定期对交易商开展行业培训以及合规经营培训。
3.风险预警:交易商购销账户(摊位号)发生亏损超过 30%,交易中心主动提示风险;
4.交收提醒:交易中心每月在系统醒目处发布催促交收公告,要求交易商按照购销合同进行交收,防止交易商过度投机;
5.清退机制:对于 6 个月无实际经营实体贸易的交易商予以清退;
6.惩罚机制:对交易商有虚构贸易背景、按期未实际交收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实行“一次整改、二次清退”原则,并对该交易商列入永久合作黑名单。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进行的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交易商,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公告、通知,交易中心应在系统和官网醒目处发布,达到交易商知晓的目的。
第十五条 因交易商未履行义务导致亏损的,交易中心有权启动纠纷调解(指定无锡市梁溪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并暂停其违规业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最终归属于交易中心所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江苏买钢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