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购销业务规则
现货购销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并规范江苏买钢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商的购销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购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数字化订货系统及商城现货交收系统进行的购销活动及管理。数字化订货系统及商城现货系统功能包括:订货发布、选货、定价、交收、加工配送等。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一节 数字化订货系统术语与定义
第三条 数字化订货系统(以下简称“订货系统”)运用电子商务技术、信息化技术、数字化技术等提供在线买卖、购销活动、仓储物流、加工配送、供应链、综合信息等服务,同时在不锈钢、新能源材料、再生资源三大产业重点完善产业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建设以贸易、仓储、加工、物流配送、数字化订货系统服务、数字化转型服务、电子商务等综合性服务为一体的大宗商品和工业原材料数字供应链贸易平台。
第四条 现货购销合同是交易商用于确认各自权利与义务、采购或销售的货物信息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第五条 订货单是现货购销合同的子项明细,用于确认分批订货数量、价格等信息的凭证,是现货购销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交易商通过订货系统预先发布要采购或销售的货物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级、交货地点、交收日期等信息,交易商在已发布的货物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或销售的货物,进行采购或销售,成交后即视为双方签订了订货单。
第六条 摊位号是指交易商查看订货单信息、参与购销活动的电子通道。
第七条 担保履约金是交易商支付的用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资金。
第八条 预计补偿金是指对交易商已经订立的订货单因现货价格波动可能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的金额。
第九条 补偿金是购销双方对已经订立的订货单约定变更之时,由一方向另一方履行补偿义务而支付的资金。
第十条 均价是某现货购销合同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十一条 交收是按照现货购销合同约定,购销双方对合同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及货款计算的过程。
第十二条 交收价为购销双方交货的最终货款计算的价格。购销交易报价是指单位交易商品的不含税价格(如有例外,以各商品购销说明书为准)。
第十三条 最后订货日是某现货购销合同可以订立订货单、进行采购/销售活动的最后一个订货日。
第二节 商城系统术语与定义
第十四条 “商城现货交收系统”(简称“商城系统”)是依托不锈钢现货市场,运用电子商务技术、信息化技术等提供在线买卖、购销活动、仓储物流、加工配送、供应链、综合信息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在交易中心允许的产品范围内,交易商可通过商城系统,发布供货信息和订立合同要约,一旦合同要约被对方交易商承诺成交即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购销合同,购销双方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实物交收的系统。
第十五条 合计卷价:显示“商”即一口价,直接用于货款计算的价格。显示“订”即为“订货价”,为基价与销售方设定的升贴水之和,此价格为参考价格,最终以成交后价格为准。
第十六条 基价是指交易商在商城系统中以“订货价”挂单商品时系统自动提取的价格,商城系统大厅中显示的基价提取的是销售方所挂货物对应现货购销合同销一价,如果没有销一价,则基价为销售方所挂货物对应现货购销合同的最新价,如果没有最新价,则基价为销售方所挂货物对应现货购销合同前一天的均价。
第十七条 商城交收价为购销双方货物交付的最终单价,以“订货价”方式成交的交收价为货物成交当日对应现货购销合同前一订货日均价,以“商城价”方式成交的合同交收价为商城价即一口价。
第十八条 最后选货日是订货系统中到期月份的现货购销合同可以用于商城系统中选货的最后日期,为该合同最后订货日前一个订货日。
第三章 购销及资金计算
第一节 资金的转入与转出
第十九条 订货系统和商城系统的购销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六(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若有变动提前公告或通知)。
第二十条 交易商允许采购、销售的开始与停止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始或停止时间,并及时在官网公布。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用于采购或销售货物时转入的担保履约金和/或货款体现在订货系统中。订货系统资金与商城系统资金共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有权限制其转出资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买卖纠纷等被司法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商账户及其关联账户有未偿还债务的;
(四)按照本规则的约定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数字化订货系统购销及资金计算
第二十三条 订货系统中的交收标准由交易中心推出,交易商须仔细阅读现货购销合同内容,一经确认,即同意现货购销合同上的相关条款并认可商品的相关属性。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在订货系统中发布的采购或销售订货单的有效期内,可以自行修改或撤销没有被成交的订货单申请,一经成交则不得撤销,即视为已订立了合法有效的订货单,对购销双方产生约束力。订货单为现货购销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购销合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
第二十五条 现货购销合同及订立订货单的流程:
(一)签订现货购销合同:交易商在订货系统中选择需要订货月份的现货购销合同,仔细阅读现货购销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并对合同的条款及货物属性进行确认。
(二)订货单发布:交易商在订货系统中发布需要采购或销售的数量、价格、品牌等信息后,提交挂单。
(三)订货单成交:对方应邀交易商对已发布的订货单挂单点选价格进行确认、成交,成交后即视为双方订立了订货单。应邀交易商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对订货单分笔确认。
(四)发布有效期内,未被成交的剩余挂单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资金计算:
(一)担保履约金
担保履约金=订货单价格×数量×担保履约金比例
为了保证合同的履约,订货单确认时,交易商须按照20%的比例支付担保履约金。并且为保证最终货物和货款的如约交付,进入到期交收所在月份后,按照官网公布的比例逐步提高交易商担保履约金的比例。
(二)预计补偿金
采购方的预计补偿金=(均价-采购订货价)×订货数量
销售方的预计补偿金=(销售订货价-均价)×订货数量
注:上式中,计算结果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将在交易商的可用资金中暂扣该笔金额。
(三)补偿金
购销双方现货购销合同或订货单中数量、价格、等级、交货地点、交收日期等信息发生变更,通过订货系统或商城系统协商变更以上一项或多项属性时由一方向另一方履行补偿义务而支付的资金。在购销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发出变更申请,另一方收到申请并确认即双方对原现货销售合同的相关属性进行了协商变更。
补偿金计算公式:
采购方的补偿金=(合同变更价-采购订货价)×合同变更数量
销售方的补偿金=(销售订货价-合同变更价)×合同变更数量
注:上式中,计算结果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从交易商期末资金及可用资金中扣减。
(四)期末资金及可用资金
期末资金=期初资金+当日转入资金-当日转出资金+补偿金-服务费+销售收入-货款支出
可用资金=期末资金-担保履约金-预冻履约金-预冻服务费+预计补偿金+抵顶资金
注:预计补偿金为负数时参与计算,正数不参与计算
第二十七条 担保履约金的提高、预计补偿金及补偿金的计算都可能导致交易商可用资金小于零。交易商可随时查看其摊位号内的资金情况,当订货系统摊位号内可用资金小于零时,即视为向该交易商发出的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及时补足负数资金或变更其现货购销合同,使可用资金大于零。
第二十八条 若交易商未在本规则要求的期限内使可用资金大于零,则判定为该交易商违约,交易中心有权变更或撤销其违约部分的现货购销合同,直至该交易商可用资金大于零,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该交易商自行承担。若交易商摊位号内资金不足弥补合同变更产生的损失,交易中心有权将其提供的担保手段或权利变现,用变现所得进行弥补;对于实际控制有关联的多个摊位号,视同一个交易商对待,交易中心有权进行合并计算;对于多种情况后仍不足以弥补的,交易中心将依法向其追索。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每日向交易商提供当日对账单。交易商应及时通过订货系统获取对账单,如对对账单有异议应于下一个工作日开市前1个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作认同交易中心的对账单数据。如交易中心发现对账单有误有权进行调整。
第三节 商城系统购销
第三十条 销售方将销售商品要约提交到商城系统中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品牌、规格、材质、质量标准、厚度、参考厚度、产地、毛切边、黑白皮、挂单有效期、计量方法、交收仓库、升贴水、挂单量、备注等,销售方提交的备注信息属于挂单信息的附属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销售方挂货未被成交前可以修改、撤销没有成交的货物数量,一经采购方成交不得撤销,即视为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对购销双方产生约束力。
第四章 货物的交收及货款支付
第三十二条 货物的交收,是根据现货购销合同及订货单的约定,购销双方转移货物所有权并进行货款支付的过程。
第三十三条 交收方式分为协议交收、实时交收、提前交收和到期交收。
第三十四条 协议交收是指通过订货系统达成购销合同,购销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组织线下交付;购销双方实时交收是指购销双方以“商城价”的形式在商城系统实时完成货物移交和款项支付的业务;提前交收是指购销双方交易商签订的现货购销合同或订货单中数量、价格、等级、交货地点、交收日期等信息发生变更时,通过在商城完成货物移交和款项支付的业务;到期交收是指购销双方按照现货购销合同和订货单的约定在最后订货日后完成货物移交和款项支付的业务,到期交收的货物由交易中心统一分配,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收货物的数量及规格的实际情况对购销双方进行任意匹配,进入到期交收的交易商即视作认同交易中心该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到期交收业务的正常办理,购销双方须在最后订货日20:30前将现货购销合同对应的订货数量调整为最小交收数量的整数倍;同时采购方须在最后订货日20:30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交规格申报单。未在上述时间内调整订货数量或提交申报单的,则判定为违约,交易中心有权将交易商现货购销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不同的交收方式的交收价与货款计算方式不一
(一)实时交收的交收价即为销售方挂单价格(商城价):
采购方应付的货款(元)= 商城价 ×合同重量
销售方应收的货款(元)= 商城价 ×合同重量
(二)购销双方签订现货购销合同及订货单后,当价格、等级、交货地点、交收日期等信息发生变更时,以“订货价”成交的方式在商城系统进行提前交收,交收价为购销双方货物成交当日对应现货购销合同前一订货日的均价,同时因货款计算价格变更而产生交收补偿金,由一方向另一方履行补偿义务。
交收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采购方交收补偿金=(交收价-采购订货价)× 订货量
销售方交收补偿金=(销售订货价-交收价)×订货量
注:在上式中,计算结果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额。
货款计算公式 :
采购方应付的货款 =(交收价+升贴水)× 货物重量
销售方应收的货款 =(交收价+升贴水)× 货物重量
(三)到期交收价为到期交收合同最后三个订货日均价的加权平均价,到期交收的货物货款金额按照到期交收价进行计算,同时因价格变更而产生交收补偿金,由一方向另一方履行补偿义务。
交收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采购方交收补偿金=(交收价-采购订货价)× 订货量
销售方交收补偿金=(销售订货价-交收价)× 订货量
注:在上式中,计算结果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额。
第三十七条 交收流程及货款支付流程如下:
一、实时交收的交收流程:
1、销售方开通商城挂货权限,支付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挂货担保履约金后,销售方即可挂货。
2、销售方在商城系统以“商城价”方式发布销售商品的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品牌、规格、材质、质量标准、厚度、参考厚度、产地、毛切边、交收仓库、挂单量、备注等。
3、采购方通过商城系统查询销售方发布的销售信息,从中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挂货信息,选货确认,同时支付合同货款的20%作为履约金,即生成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
4、销售方的货物被采购方成交后,冻结销售方该笔合同货款销售履约金,待买方提货后,释放该笔冻结资金至销售方商城资金账户内。
5、销售方应在交货日期当日17:00之前将约定的货物存放于销售信息中指定的仓库。
二、提前交收的交收流程:
1、销售方在订货系统须已签订现货购销合同并订立订货单,开通商城挂货权限后,即可以“订货价”方式挂货。
2、销售方在商城系统提取订货系统中任意月份的订货单,以“订货价”方式在商城系统发布销售商品的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品牌、规格、材质、质量标准、厚度、参考厚度、产地、毛切边、交收仓库、升贴水、挂单量、备注等,升贴水由销售方自行确定。
3、采购方采购 “订货价”货物前,须在订货系统签订与销售方所挂货物交收日期一致的现货购销合同并订立订货单,然后在商城系统对货物进行选货确认,一经确认即对原现货销售合同的部分/全部货物属性进行了变更,购销双方按照变更以后的购销合同的约定进行货款收付和商品交收。
4、购销双方在商城系统成交后,即通过商城办理提前交收,按照提前交收的交收价计算最终的货款及交收补偿金。
三、到期交收的交收流程:
1、销售方在最后订货日前一工作日17:00前将符合现货购销合同及订货单约定的货物存放至指定的仓库。
2、采购方在最后订货日前一工作日17:00前支付全额货款。
3、参与到期交收的购销双方,须在最后订货日11:30前按照现货购销合同的约定,将现货购销合同对应的订货数量调整为最小交收数量的整数倍。
4、采购方在最后订货日11:30前向交易中心提交规格申报单。
5、交易中心按照采购方提交的规格申报书作为参考,对购销双方进行配货。交易中心有权根据货物的数量及规格的实际情况对购销双方进行任意匹配。
四、货款支付流程:
(一)交易商作为采购方,货款支付如下:
1、进行到期交收的采购方,按照现货购销合同、本规则相关规定,须在最后订货日之前根据购销说明书标准逐步付足担保履约金,并在最后订货日前一工作日20:30前支付全额货款。销售方在收到该采购方全额货款后,于下一工作日向该采购方签发提货凭证。
2、购销双方协商一致,可在最后订货日前通过商城办理提前交收,并且可以就现货购销合同项下货物交付日期、交货地点、明细等相关属性等进行协商、变更。采购方须于交收当天20:30前向销售方支付全额货款并向销售方提交提货信息。销售方收到该采购方全额货款及提货信息后,最晚于交收下一工作日向该采购方签发提货凭证。采购方若当天未支付全额货款的,将从成交当日起每日按照未付货款部分的万分之三收取延期服务费,最迟须在合同成交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额货款及延期服务费,否则有权判定该交易商违约。
3、采购方在收到销售方签发的提货凭证后的2个工作日内须到指定仓库办理货物出库或过户手续,并对货物外包装、数量等进行确认。该交易商办理货物出库或过户手续后,视为对外包装、数量等无异议。采购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货物出库或过户手续的,销售方有权直接要求指定仓库办理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风险由该交易商承担。
4、采购方须在货物交付前将真实无误的开票资料提供至销售方,销售方在该交易商货物出库或过户后,向该交易商开具增值税发票。
5、采购方办理货物出库或过户后,若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销售方,并提请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该采购方先行垫付。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采购方承担;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销售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该采购方应接收货物;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销售方有权调换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否则构成销售方违约。违约部分的处理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销售方向该采购方支付违约金或者退还违约部分的货款。
(二)交易商作为销售方,货款支付如下:
1、进行到期交收的销售方,须按照现货购销合同、本规则相关规定,在最后订货日前一工作日17:00前完成符合合同约定货物的入库手续,并将货权过户给采购方。办理完交货手续后,采购方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该交易商支付80%货款。销售方收到采购方支付的80%货款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购销双方协商一致,可在最后订货日前通过商城办理提前交收,并且可以就现货购销合同项下货物交付日期、交货地点、明细等相关属性等进行协商、变更。销售方须在交收当天17:00前将货物存放在双方约定的仓库,并向采购方签发提货凭证。采购方收到该交易商提货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去指定仓库办理货物出库或过户手续。采购方办理完成出库或过户手续后,向该交易商支付80%货款,并且销售方应在其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采购方在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将剩余的20%货款支付给该销售方。销售方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提交至采购方的,采购方有权向该交易商采取收取违约金、罚没剩余20%的货款等措施。
4、采购方办理货物出库或过户时,若货物的外包装、数量等不符合现货购销合同约定的标准的,采购方有权要求该销售方调换符合现货购销合同约定的货物;若采购方货物出库或过户后,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采购方有权要求该销售方调换满足质量要求的货物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采购方先行垫付。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采购方承担;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该销售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采购方接收该批货物;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构成该销售方违约。违约部分的处理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购方有权向该销售方采取收取违约金、罚没货款等一种或多种措施。
第五章 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因在订货系统或商城系统参与购销活动而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应提交无锡市梁溪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30个工作日没有调解成可提请无锡仲裁委进行仲裁。
第三十九条 交易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
(一)在现货购销合同及本规则规定期限内,销售方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量履行交货义务;
(二)销售方所交付的货物质量有问题,销售方有欺诈行为,如更改材质、厂家等行为;
(三)未能在现货购销合同及本规则规定期限内,补足资金或货款的;
(四)未按本规则的要求,在最后订货日11:30前调整成最小交收数量的整数倍及申报规格单的;
(五)现货购销合同及本规则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十条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未按规定交付全部/部分货物或支付全部/部分货物金额构成的违约,违约部分的处理由购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照实际违约部分进行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违约方不得有任何异议,违约金计算标准为:违约部分货款总额(以交收价计算)×20%。对于守约方,在支付了前述违约金的情况下,双方就该违约部分的付款及交货义务解除。当违约方的罚金不足以赔付守约方的相关损失的,守约方可向违约方索赔。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有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构成违规、违约的行为,除另有规定外,交易中心有权中止其签订购销合同或使用订货系统及商城系统的资格,交易商发生违规、违约时,对违规、违约部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交易商摊位号内的资金用于违约处理,该违约交易商摊位号内资金不足的,交易中心有权变更其购销合同,所得资金用于违约处理;若违规、违约方的账户资金不足弥补现货购销合同变更的损失,交易中心有权将其提供的担保权利变现,用变现所得进行弥补。
第四十二条 对于实际控制有关联的多个摊位号的交易商,视同一个交易商对待,交易中心有权对其合并计算,以弥补违约损失,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自行承担;对于多种情况后仍不足以弥补的,交易中心将依法向其追索。
第六章 履约保障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商品购销的稳定,减少意外波动,订货系统中对商品每日的波动设置最高限价及最低限价,交易商可在最高限价及最低限价范围内进行自由订货交易。当日最高/最低限价以前一日均价为基准,在此价格上允许一定范围内的浮动。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交易商履约,避免采购销量过大造成交收风险,订货系统中对各个商品的购销量进行最大量限制,该最大量不得超过同期社会的需求总量。必要时,订货系统中可以采取调整该商品购销量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为确保交易商参与订货系统正常和稳健运行,减少误操作,避免信用风险,订货系统对单笔购销量、单个交易商购销量进行限制,交易商根据当年经营情况,可以书面申请提高其购销量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当单个交易商购销量占该商品购销总量过大时,交易中心有权限制该交易商签订新的购销合同。
第四十七条 为保障合同如约履行,交易中心视情况有权拒绝某个或某些交易商通过订货系统或商城系统签订购销合同,或直接限制某个或者某些交易商使用订货系统及商城系统的权限。
第四十八条 当订货系统行情波动较大或可能存在价格波动风险时,交易中心有权视情况调整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的范围。
第四十九条 如果某商品因行情波动导致风险加剧,为了减少违约风险,保障合同的履行,交易中心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
(一)调整系统开、闭市时间;
(二)调整最高限价及最低限价范围;
(三)调整部分或全部交易商担保履约金比例;
(四)限制部分或全部交易商新订立或变更合同的权限;
(五)限期变更合同或强行变更合同;
(六)限制转出资金;
(七)其他可行措施。
第五十条 交易中心实行代为强制转让制度,当交易商购销量超过限额的,或由于价格变动或担保履约金提高造成交易商可用资金小于零,未按规定及时追加购销担保履约金时,或摊位号账户风险触达系统预设阈值时,以及发生其他违规行为发生的,交易中心对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购销合同予以代为强制转让。代为强制转让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的交易商承担,因市场原因无法实行代为强制转让而扩大的损失也由违规的交易商承担。
第五十一条 为保证交易商能如约履行合同,对于实际控制有关联的多个摊位号的视同一个交易商对待,交易中心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限制转出资金等措施。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为避免现货购销交易过程中因异常情况造成不利影响,交易中心有权临时决定采用延时、暂停、停止购销交易等措施。异常情况包括:
(一)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自然灾害;
(二)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罢工、政府干预等社会原因;
(三)包括但不限于电力故障、网络中断、通讯中断等突发事件;
(四)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第五十三条 当交易商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风暴、台风、火灾、水灾、疫情、战争等情形而不能如期履行其在现货购销合同项下的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后14天内通知另一方,双方协商处理现货购销合同下的履约事宜。
第五十四条 交易商应对其摊位号下的所有行为及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交易中心。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