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挂摘牌交易规则

交易指南
现货挂牌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买钢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是一家成熟的不锈钢产业现货服务电商企业,依托于不锈钢现货市场,主要从事不锈钢等商品的电子商务现货挂摘牌交易交收业务。中心的运营立足现货、服务现货、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有效对接生产、贸易、采购等环节、降低企业经营和交易成本、促进供需精准匹配,提高交易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条 为规范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心进行的现货挂牌交易活动及管理。现货挂摘牌交易系统包括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和买钢乐商城现货选货系统。
对相应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种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中心的工作人员、交易客户、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四条 现货电子买卖合同是交易客户通过中心现货挂摘牌交易系统经挂牌方邀约和摘牌方承诺并订立的货物买卖电子合同。
第五条 现货挂摘牌交易是指挂牌方通过中心现货挂摘牌交易系统,预先发布要买入或卖出的货物信息,包括货物名称、质量、数量、单价、最小摘牌数量、履约保证金、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挂牌有效期等信息,摘牌方在挂牌货物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或销售的货物,进行买入或卖出,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订立了现货电子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六条 现货挂牌分为卖方挂牌和买方挂牌。
第七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摘牌交易系统发出货物买卖要约的客户。
第八条 摘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摘牌交易系统对挂牌方发出的货物买卖要约进行应约(承诺)的客户。
第九条 交易客户是挂牌方和摘牌方的统称,指使用中心的现货挂牌交易系统或买钢乐商城现货选货系统采购或销售货物的客户。
第十条 “买钢乐商城现货选货系统”(简称“商城选货系统”) 是指为交易客户提供挂牌、摘牌服务并订立电子买卖合同的交易平台。交易客户通过商城选货系统发布现货挂牌,在被交易客户摘牌后即订立不可撤销的现货电子买卖合同,买卖双方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实物交收。通过商城选货系统订立的现货电子买卖合同不允许变更。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是交易客户支付的用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资金。中心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交易客户的履约保证金比例。
第十二条 预计补偿金是指对交易客户已经订立的现货电子买卖合同因现货价格波动可能会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的金额。
第十三条 补偿金是挂摘牌双方对已经订立的现货电子买卖合同约定变更之时,由一方向另一方履行补偿义务而支付的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结算是对整个交易进行资金划付、履约保证金收取、补偿金划拨、货款了结与交易、交收有关的资金进行管理、登记、计算、清算的过程。
第十五条 交收是按照现货电子买卖合同约定,挂摘牌双方对合同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及货款结算的过程。
第十六条 交收价为买卖双方交货的最终结算价格。
第十七条 交收日是挂摘牌双方在现货电子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付款及交货的日期。
第十八条 最后交易日是某现货挂摘牌交易合同最后交易的日期。
第十九条 提货截止日是指买方客户办理提货或过户的最后日期。按期交收和挂摘牌提前交收的提货截止日为交收日后第5个交易日,商城提前交收的提货截止日为合同成交后的第2个交易日。
第二十条 验货截止日是买方客户完成货物验收的最后日期,买方客户办理提货、过户后第5个交易日为验货截止日。

第三章 挂摘牌交易及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 现货挂摘牌的交易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时间在现货合同上市的通知中通过中心网站或客户端公布。
第二十二条 交易的开始与终止时间以中心现货挂摘牌交易系统时间为准,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并及时在中心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 在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订立的现货电子买卖合同5个交易日内(含订立当日)不得发生变更。
第二十四条 现货挂摘牌交易系统中的挂牌货物由中心推出,交易客户在中心公布的货物范围内开展货物上架挂牌操作,中心可指定挂牌货物的产品种类、品牌、材质、规格、交货地、交货时间等。
第二十五条 现货挂摘牌交易系统中的挂牌交易报价是指交易客户挂牌买入或卖出货物的价格,该价格为含税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挂牌方在挂牌有效期内可以修改、撤销没有成交的挂牌信息,一经成交不得撤销。摘牌方在摘牌成功后,即视为已签订合法有效的现货电子买卖合同,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交易程序:
(一)挂牌:挂牌方按现货挂摘牌交易系统的规定发布邀约;
(二)摘牌:摘牌方按现货挂摘牌交易系统的规定对挂牌方的邀约进行承诺,摘牌方可点选成交,即可自由选择挂牌价格进行成交;
(三)挂牌有效期内,未被摘牌的剩余挂牌量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交易客户应及时通过现货挂摘牌交易系统获取交易记录,如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作认同交易结果。
第二十九条 交易客户应对其交易摊位号下的所有挂牌、摘牌等交易行为及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心在指定银行设立结算资金账户,该账户由结算银行负责监管,以保证交易客户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安全、完整、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交易客户参与中心现货挂摘牌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和摘牌操作时应按规定,在中心指定银行结算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货款、履约保证金、预计补偿金、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三十二条 中心对交易客户存入结算资金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心对每一交易客户的货款、履约保证金、预计补偿金、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和款项,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并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第三十四条 计算公式:
(一)、履约保证金=挂/摘牌价格×数量(吨)×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详见中心《结算说明》)
(二)、买方客户的预计补偿金=(均价-买入价)×成交量(吨)
卖方客户的预计补偿金=(卖出价-均价)×成交量(吨)
(注:上式中,计算结果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三)、买方客户的补偿金=(合同变更价-买入价)×合同变更数量(吨)÷ 1.13
卖方客户的补偿金=(卖出价-合同变更价)×合同变更数量(吨)÷ 1.13
(注:上式中,计算结果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当预计补偿金计算为负数时,中心将在交易客户的可用资金中暂扣该笔金额;当补偿金计算为负数时,中心将在交易客户的可用资金中扣除该笔金额。
第三十五条 交易客户可随时查看其交易摊位号内的资金情况,当交易摊位内可用资金余额小于零时,即视为中心向该交易客户发出的催款通知,交易客户应及时补足负数资金或变更现货电子买卖合同,使可用资金大于零。
第三十六条 若交易客户未及时增加其交易摊位号中的资金或变更现货电子买卖合同,则中心有权变更其交易摊位号内的现货电子买卖合同,直至可用资金大于零,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交易客户自行承担,中心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中心向交易客户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客户应及时通过现货挂摘牌交易系统获取结算数据,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作认同中心的结算结果。如中心发现结算数据有误有权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中心将以网上通知的形式发布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四章 货物的交付及货款的支付

第三十九条 货物的交付及货款的支付,是根据现货电子买卖合同约定,交易双方转移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并通过中心办理移户手续的过程。
第四十条 现货挂摘牌交易系统货物交收方式分为提前交收和按期交收。其中提前交收包括挂摘牌提前交收和商城提前交收。
第四十一条 提前交收是指挂摘牌双方交易客户按现货买卖电子合同约定实时完成货物移交和款项支付的业务;按期交收是指现货买卖电子合同到期后挂摘牌双方按照现货买卖电子合同的条款在交收日统一进行交收匹配,形成匹配单,完成相关交收及票款交接的业务。
第四十二条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与交易客户名称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客户不允许参与交收业务。经中心同意可将合同变更给具备资质的客户交收。
第四十三条 不同的交收方式交收价取值与货款计算方式不一样:
(一)挂摘牌提前交收的交收价为买卖双方办理货物匹配及货款划拨当日该交易合同的均价。挂摘牌提前交收货款=(交收价+升贴水)×重量(吨)。买卖双方通过书面文件授权中心对其持有的现货买卖电子合同进行匹配变更,因现货价格波动而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计算补偿金,正补负扣。
(二)商城提前交收的交收价分为商城价和订货价。
1、商城价为卖方挂牌邀约价,货款=交收价×重量(吨)。
2、订货价为用于订货的交易合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货款=(交收价+升贴水)×重量(吨)。用于交收的的现货电子买卖合同因现货价格波动而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计算补偿金,正补负扣。
(三)按期交收价为该交易合同最后三个交易日均价的加权平均价。按期交收货款=(交收价+升贴水)×重量(吨)。中心有权对参与按期交收客户的现货买卖电子合同进行匹配变更,因现货价格波动而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计算补偿金,正补负扣。
第四十四条 挂摘牌提前交收交货及货款支付流程如下:
(一)书面申请:买卖客户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用于提前交收的现货买卖电子合同、数量、交收办理日期、货物明细等;
(二)货物交付:卖方客户须在申请办理提前交收当天闭市前将货物存入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并将货物过户至中心名下;
(三)货款支付:买方客户须在申请办理提前交收当天闭市前支付全额货款;
(四)交收办理:中心收到买方客户全额货款和卖方客户足额货物后,根据交收匹配结果于交收日向买方客户开具《提货单》,向卖方客户划付80%的货款,余款待买方客户对货物质量品级认可、且卖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
(五)验货:买方客户应在交收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确认货物数量和质量,买方客户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在交收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中心初步审查是否符合异议提出条件,如符合异议条件,中心将通知卖方客户或货物生产厂家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买卖双方同意按中心认定的结果进行异议处理;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提出需要质检机构检验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由提出检验方先行垫付,待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认定责任方后由责任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若买方客户未在交收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货物已经出库的,视为买方客户同意将购货款全部划付给卖方客户,日后如再提出异议,由生产厂家受理该货物的异议,异议处理由买方和生产厂家自行协商解决;
(六)开票:买方客户货物验收后,卖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至中心,中心再开具增值税发票至买方客户;买方客户需在货物验收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中心提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信息,否则视为放弃开票,并构成违约。
第四十五条 商城提前交收交货及货款支付流程如下:
(一)货款支付:买方客户在选货系统选货时须向中心支付全额货款1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首付款,并且须在订立合同下一交易日闭市之前将剩余货款交付至中心;
(二)自主提货:全额货款支付完成后买方客户可在选货系统中自主生成提货单,并在提货截止日前完成提货或过户的流程;
(三)卖方收款:买方客户提货后,中心向卖方客户划付80%首付货款,余款待买方客户对货物质量、数量等无异议,且卖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及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
(四)开票:买方客户货物验收后,卖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至中心,中心再开具增值税发票至买方客户;买方客户需在货物验收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中心提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信息,否则视为放弃开票,并构成违约。
第四十六条 在中心规定的提货截止日前,提前交收货物在提货或过户前所产生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由卖方客户承担;过户费或出库费,及提货或过户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客户自行承担。
第四十七条 按期交收交货及货款支付流程如下:
(一)货物交付:卖方客户须在已签订的现货电子买卖合同最后交易日开市前将符合中心交收标准(详见中心交收公告)的货物存入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并将货物过户至中心名下;
(二)货款支付:买方客户须在最后交易日开市前支付全额货款;
(三)交收办理:中心收到买方客户全额货款和卖方客户足额货物后,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货物进行匹配,并且按照交收匹配结果于交收日向买方客户开具《提货单》,向卖方客户划付80%的货款,余款待买方客户对货物质量品级认可,且卖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
(四)验货:买方客户应在交收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确认货物数量和质量,买方客户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在交收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中心初步审查是否符合异议提出条件,如符合异议条件,中心将通知卖方客户或货物生产厂家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买卖双方同意按中心认定的结果进行异议处理;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提出需要质检机构检验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由提出检验方先行垫付,待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认定责任方后由责任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若买方客户未在交收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货物已经出库的,视为买方客户同意将购货款全部划付给卖方客户,日后如再提出异议,由生产厂家受理该货物的异议,异议处理由买方和生产厂家自行协商解决;
(五)开票:买方客户货物验收后,卖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至中心,中心再开具增值税发票至买方客户;买方客户需在货物验收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中心提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信息,否则视为放弃开票,并构成违约。
第四十八条 按期交收交收日之前(含交收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由卖方客户承担;交收日之后(不含交收日)的仓储、保险,过户费或出库费等相关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第五章 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四十九条 交易客户因在中心参与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中心申请协调解决,中心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主动参与协调解决。
第五十条 交易客户有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的行为,则构成违约,除另有规定外,中心有权中止其新挂/新摘现货电子买卖合同的交易资格,并有权对其持有的现货电子买卖合同进行变更,相应变更而产生的补偿金若为负数,由违约客户自行承担;若违约客户交易摊位号内的资金不足弥补合同变更而产生的损失,中心有权将其提供的担保手段或权利变现,用变现所得进行弥补,仍不足以弥补的,中心将依法向其追索。
第五十一条 交易客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
(一)在中心规定期限内,卖方客户未能按现货电子买卖合同约定足量履行交货义务;
(二)卖方客户所交付的货物质量有问题,卖方客户有欺诈行为,如更改材质、厂家等行为;
(三)卖方客户参与按期交收,交付的货物数量超出短溢范围(详见现货交易合同规定);
(四)在中心规定期限内,买方客户未能全额支付货款的;
(五)交易客户参与按期交收,交收数量不足最小交收数量或非最小交收数量的整数倍;
(六)中心认定的其它交收违约行为。
第五十二条 现货电子买卖合同订立后任何一方未按规定如期交付全部/部分货物或支付全部/部分货物金额,则违约方应进行违约金的结算及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为:违约部分合同货物金额(以交收价计算)×10%。在支付了前述违约金的情况下,双方就该违约部分的付款及交货义务解除。
第五十三条 交易客户发生交收违约时,对违约部分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客户交易摊位号内的的资金用于违约处理,该违约客户交易摊位号内资金不足的,中心有权变更其持有的现货电子买卖合同所得资金用于违约处理;若违约方的账户资金不足弥补合同变更的损失,中心有权将其提供的担保手段或权利变现,用变现所得进行弥补,仍不足以弥补的,中心将依法向其追索。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中心出现异常行情,对中心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交易客户出现结算、交收危机,为控制和化解中心及交易客户的交易风险,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参与现货挂摘牌交易的部分或全体交易客户提高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标准;
(二)限制相关现货挂摘牌交易品种或交易摊位的新挂/新摘或变更现货电子买卖合同的交易权限;
(三)暂停出现异常交易的现货挂摘牌交易品种的交易;
(四)对已订立的现货电子买卖合同采取协议自动解除、限期变更、指定价格强制解除等非常措施解除相关现货电子买卖合同;
(五)限制交易客户对资金结算账户进行划转;
(六)调整某现货挂摘牌交易品种的均价。
第五十五条 交易客户违反中心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中心可以对该交易客户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交易客户对资金结算账户进行划转;
(二)限制新挂/新摘现货电子买卖合同;
(三)提高履约保证金支付标准;
(四)限期变更;
(五)强制变更或解除。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客户,中心限制其资金结算账户划出资金:
(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对中心负有债务没有清偿的;
(四)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七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以采取临时调整交易开始、交易结束时间、暂停交易等措施: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通告与交易有关的紧急事项;
(三)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四)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八条 交易客户对其名下交易摊位号在中心成交的现货电子买卖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中心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突发事故致使无法交易或交易中断的,中心有权暂停交易,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或上一交易日结算数据为有效交易数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心。中心有权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